江苏通过立法管理“炒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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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8:29 法制日报 |
本报讯记者蔡岩红与“炒房”增加百姓住房成本一样,沿海地区“海主”炒“海域使用权”也让沿海渔民增加了高额生产成本。而江苏省新近实施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使这种“炒海”行为得到了有效地遏制。 据悉,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用海矛盾日益突出。在一些沿海地区出现了“海主”现象,即一些单位或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申请使用大面积海域时。经公示,在没有他人需要使用此海域的情况下,无须招标,轻易便获得了海域使用权。由于这种申请方式获得的海域使用金要比招标、拍卖低得多,故这些单位或企业 通过这种申请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后,并不亲自开发使用海域,而是从中再转手以此获得高额差价,从而使一些真正需要用海的渔民在用海时,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费用。为遏制这类现象,保障正常的用海秩序,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者不得出租、转让,同时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海主”“炒海”行为进行罚款,并收回海域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