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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得夸大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9:2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汤碧琴通讯员王飞)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看似微不足道,实际上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和无证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为此,药监部门提醒生产企业、进口产品总代理商和重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去年8月1日后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都必须按新规定执行。

  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且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不得夸大功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作出警示或提示

  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提出注意事项、作出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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