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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租房者限时半年登记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9:46 南方都市报

  城事

  本报讯(记者肖小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明确,2005年5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将获得6个月的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整改期,即2005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过了这一期限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自从新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5月1日实施以来,5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一直备受关注。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贯彻〈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

  通知指出,对2005年5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给予6个月的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整改期,即2005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对过期不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如责令其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仍不办理的,将依照《租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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