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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饰物案,罚金免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9:46 南方都市报

  车窗饰物案,罚金免了

  法院认为以“警告”处理足矣,取消交警之前作出的罚款决定

  去年七月,广州交警针对汽车前后玻璃悬挂饰物进行了专项整治,在“有车一族”中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和争议。根据去年五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其前提是“妨碍视线”。

  那么,车内的小饰物怎样才算妨碍视线,应该怎样处罚呢?前日审结的“车窗饰物案”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何倩丽)在心爱的“电马”内上挂些小饰物就要被罚款吗?这样的处罚似乎太严厉了。前天,因为在驾驶室后视镜下挂饰物而遭罚款的侯先生,委托代理人在白云区法院签收了判决书,至此,受到关注的“汽车前窗后视镜挂饰物案”一审审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对侯先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须变更为“警告”。

  据了解,2004年12月13日15时50分,侯先生驾车行经广州市北环高速公路广氮收费站时,被交警发现其车驾驶室后视镜悬挂了包括中国结、毛主席纪念章、出入平安牌和响铃等一大串饰物。整串饰物长36.5厘米,最宽处为5.5厘米;悬挂时下摆超过中控台的出风口,垂到方向盘中部水平的位置。

  交警随后以侯先生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窗范围内悬挂物品违章为由,对侯先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侯先生在交纳了罚款50元后,很快便向白云区法院递交诉状,认为交警大队处罚无据。

  那么,侯先生的行为违法吗?白云区法院的答复是肯定的。但法院也认为,侯先生的行为虽妨碍了机动车的驾驶员视线,但对道路通行影响轻微。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因此交警大队在对侯先生作出处罚时,应给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从轻处罚,而不是动辄罚款。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的精神,与教育为主的原则不相吻合,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

  白云区法院还表示,交警大队对于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等,既未提供证据,也未进行合理说明。因此,交警大队对侯先生的处罚显失公正,法院认为应予变更为警告。

  据悉,本案是广东省首宗涉“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行政处罚案。

  各方反应

  【市民】

  逾八成私车窗前有饰品

  记者在广州大道上粗略统计路过的私家车,有八成以上都在前后车窗处悬挂或放置了或大或小的饰物,主要是平安符、中国结以及香水瓶等。还有个别车主会在后窗处放置大量的公仔和抱枕等物。

  对于在车窗悬挂饰物,私家车司机有不同的看法。市民罗小姐认为,只要不妨碍别人,在自己的车上悬挂有个性的饰物,并无不妥,因为车是自己的,自己挂饰物肯定会挂在不妨碍视线的地方。而贺先生则认为,驾驶室视线范围内应该整洁干净,不应挂遮挡视线的饰物。

  【交警】

  罚款是按规章办事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除了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年检、税讫之类的标志可以贴在车身上外,悬挂张贴其他物品都属于违法。主要是前方挂装饰物影响自己,车后方挂装饰物吸引别人,均易引发交通事故。

  在本案中,交警部门答辩认为,他们对侯先生的处罚,是依照国家法规作出的,该条款是对驾驶人驾驶行为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而交警部门也是据此规定作出了50元的罚款处罚。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交警也向侯先生宣读了他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行为都是依法作出,并无不妥之处。

  【法院】

  “妨碍视线”无明确标准

  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妨碍驾驶人视线”并无明确的统一标准,给交警执法造成困难。

  本案中,侯先生在公路上行驶,却在机动车前窗后视镜上悬挂了长度超过该车中控台出风口的物品,该物品在机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半径较大地摇摆、晃动,物品较大幅度的摇摆、晃动,影响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或注意力,对安全行驶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告的确作出了违反机动车安全通行的行为。祈求平安是人们的良好愿望,但不能以此为由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报记者 吴秀云

  图:

  根据法律规定,车内饰品不能妨碍驾驶人视线,但如何才算妨碍视线却没有统一标准。

  本报记者 许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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