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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0: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广州日报社珠三角新闻中心 E-mail:gzrbzsj@21cn.com(来信请注明咨询台收) 6种情形 不属于医疗事故 问: 我父亲因患癌症住院后,医生建议其尽快动手术,但家人坚持要保守治疗。治疗一段时间不见起色后,我们同意请医生施行手术,但是术后父亲很快去世。我们认为医院在动手术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父亲的意外去世。请问,像这种情形可以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医院吗? 读者张先生 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你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照以上6种情形进行判断,必要的情况下,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潘银燕)(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