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谁在剥夺女工的“哺乳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0: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蒋毅

  来自全国妇联调查显示:40%的在职女工在孕期未受到特殊保护;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文汇报》7月12日)。

  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让笔者感到震惊。尽管目前国家的有关规

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哺乳假”的概念,但是却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哺乳假”与哺乳期是紧密相关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

  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短短90天的时间里我们的在职女工却无法保障自己的孩子能够得到应有的母乳喂养。在阜阳“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后,全国爱婴组织曾在北京市范围内做了一个抽样调查,调查的内容就是“有多少母亲用母乳喂养自己的婴儿”。结果让专家们大为吃惊,接受调查的近百名年轻母亲中竟然有50%以上的人表示,自己没有用母乳喂养孩子。而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怕影响工作而被迫提前中断哺乳甚至直接用奶粉进行喂养。

  如今看来谁在剥夺女工的“哺乳假”已经很明白了,正是那些不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的企业,导致了超过1/4的在职女工“哺乳假”得不到落实,他们往往打着企业内部规定或者国家惯例的幌子而大量蚕食在职女工“哺乳假”,以调离岗位或辞职等手段迫使在职女工人为就范。而要想保证在职女工合法地享有“哺乳假”,就必须依靠我们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将每个企业的在职女工建档备案,保障每个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我们的在职女工能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企业剥夺女工的“哺乳假”的行为。(来源:广州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