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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颁布新办法 配送单位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33 法制日报

  配送单位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

  本网上海7月12日电记者刘建“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上海市政府昨天颁布《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力图根治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据统计,目前上海每天盒饭需求量在150万份左右,而拥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全市仅250家,日供应量70万份,尚有80万份缺口。最新质量抽检发现,即便拥有合法身份的盒饭总体合格率只有68.8%。今年6月下旬以来,上海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食用不洁盒饭而引起的。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集体用餐的长效监管机制,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海出台了该项《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责任,对其从市场准入、原料采购、加工、储存和运输等环节分别进行规范。《办法》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有:从业人员、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业人员还应当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向集体用餐单位分送膳食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膳食,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如违反《办法》规定,配送单位将面临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

  《办法》中格外引人注目的是首次为集体订餐单位上“紧箍咒”:如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不作为”导致员工食物中毒的,企业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规定,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安全,向员工公布供餐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因组织本单位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应当向具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膳食;无法订购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配送的膳食的,应当要求职工到附近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食堂、餐饮场所用餐;如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控制剩余膳食,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同时配合开展中毒事故的相关调查。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办法》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办法》将自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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