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满收"进津费" 车主将天津市政工程局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33 法制日报

  车主将天津市政工程局告上法庭

  本网讯记者郭晓宇天津市对所有途经天津高速公路的过往车辆收取20元“进津费”,且“入境缴费,出境验票,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在本市境内,三日有效,超过三日,另行缴费”。日前,北京车主李刚因不满被收取“进津费”,状告天津市政工程局。7月11日,原告李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

  李刚于2005年5月2日、6月9日驾驶北京号牌汽车由天津驶往市外,在津蓟宝坻南站、丹拉西青站分别被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20元。

  据了解,此项收费是天津市政工程局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设立和执行的收费项目。在其他途经天津的高速路上,自该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就由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费用。日前引起争议的设在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收费窗口之所以2005年5月11日才开始收费,是因为天津市政工程局刚和隶属北京的华北高速达成协议,同意他们在收费站另加一个收费窗口。于是,才出现了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个收费窗口的现象。

  原告李刚认为,被告天津市政工程局的收费行为所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是无效的,其收费行为缺乏合法性。这一文件是天津市政府制定的非规章性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规定: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修建本市高等级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的贷款或投融资。但是该项收费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而是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明显违反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同时,这一文件还违反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后者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因此,天津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收取“进津费”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李刚据此请求撤销被告的收费行为,并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