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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专访江平:物权法保护合法的“灰色财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5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讯记者赵颖报道:今天上午10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著名民商法专家江平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围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与人民网网友在线交流。

  “按国家规定补偿”尚有缺陷

  人民网:物权法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但补偿金额并不足以让被拆迁者另购新居,那么“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如何实现?

  江平:“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就合理补偿,”这里有一个模糊点,就是什么叫国家规定。如果是国家统一的规定,那往往这种补偿是地方的规定,至于这个房子拆迁以后应补偿多少钱,比如南京和上海就不一样,河北和北京也不一样,地方的规定算不算国家规定?如果地方的规定都叫国家规定,这又有一个问题,国家规定不合理怎么办?就像网友问的,如果地方的这些规定本身补偿给的不足以再购买新居,即我被拆迁的同样的地方,买到同样的面积,那就是不合理的补偿。

  在对这一条文的讨论过程中,我个人认为还有斟酌的余地。起码有两条:第一,要明确什么是国家规定。第二,如果国家规定不合理,是不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起诉讼。如果有这两条就好办了,笼统的写按国家规定补偿还有缺陷,还不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并不对立

  人民网:保护公共财产和保护私有财产是不是相矛盾?

  江平:物权法里讲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就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除了这三种,有没有另外一种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呢?物权法并不这么认为。物权法认为我们的公共财产基本上属于国有财产的范畴,我们一方面不能把私有财产和国家财产对立,也不能把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对立。有一条是很明确的,私人财产的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的财产的行使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二者不是矛盾的,但是任何私权的行使都有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财产。

  “灰色财富”保护视具体情况而定

  人民网:先出台的物权法是否对灰色财富有一个清晰的判断?既然要保护私产,灰色财富算不算保护财产的范畴?

  江平:灰色财富不是典型的法律用语,当然有人说,灰色就是介乎于合法和非法之间,但是法律只有这么一个界限,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非法所得不保护。开始我们提保护私人财产,有的人就担心,这样的话会不会把那些不合法手段侵吞的财产、贪污来的财产也保护了?我说这没有必要担心,我们法律保护的当然是合法的收入和合法的财产,灰色的就要具体分析,这个灰色是什么?如果本身是违法了,你找出了根据,它是违法所得,我当然不保护。当然,虽然它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第二职业收入,法律也并不是说这种东西是不合法的,那我仍然要保护。所以对灰色的,我们还要具体分析。

  国家利益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网: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而不是说当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这个用词应该怎么理解?

  江平:物权法里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而且世界各国都是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是“国家利益”需要,这是用语上的差别。这个差别在哪里呢?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跟私人的利益,这是一个矛盾,私人利益不能侵犯国家利益。但是,国家也有商业利益,所以不能把国家财产的行使都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征收、征用私人的财产,这一点是明确的,它是区分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把一切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不对的。

  公布草案全文有两重意义

  人民网: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呢?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这么做的。

  江平:建国以来有过几次,法律在通过之前在报纸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这个法律是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而且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普法的意义。先公布了,不见得每个老百姓都能够提出意见,但他会去看一看,了解一下,这是很重要的普法的作用。第二点也很重要的,这说明我们立法的一个路线,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要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不见得最后所有的意见都被采纳,但是至少能够在立法上做得更严密一点,更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们的合同法当时就是这样,报上登了以后,有不少的意见,就使得我们的法律修改得更完整一些,不要出更大的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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