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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忿挂饰物罚50元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2:0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 通讯员何倩丽) 因在汽车前窗后视镜处挂了一串祈求平安的装饰物,司机被交警处以50元的罚款。司机认为处罚不合理,于是将交警告上法庭。

  日前,白云区法院对这一广东省首例“前窗后视镜挂饰物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

“行政处罚应以教育为主,能以警告方式予以纠正的则不应动辄进行罚款”,因而变更交警罚款50元的处罚为警告处罚,50元钱须退回给司机。

  挂饰物被罚款告上法庭

  2004年12月13日下午,侯先生驾车经过广州市北环高速公路广氮收费站时,执勤交警突然拦住他的车,原来,侯先生在其车辆驾驶室后视镜悬挂一串装饰物,其下摆超过了中控台的出风口,垂至方向盘中部水平的位置。

  交警认为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规定,随后在现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侯先生签名领取了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21日,交纳了罚款50元。

  侯先生认为交警对他罚款缺乏法律依据,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在庭审中,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指出,法律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交警是依法作出处罚的。

  而侯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则称,“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将车辆检验合格证、完税凭证、单位通行证、停车证等粘贴或摆放在车辆前窗,这不是更妨碍驾驶人的视线吗?但怎么没听说过这些人被罚款。”他们认为交警的处罚没有一视同仁,缺乏依据。

  定性准确处罚有失公正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妨碍驾驶人视线”并无明确的统一标准,给交警的执法造成困难。但侯先生悬挂的物品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较大幅度的摇摆,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对安全行驶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发生意外事故,该金属物品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则更大。

  况且,从立法的本意看,是通过禁止性规定对将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加以制止,做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因此,候某挂饰物的确是一种违反机动车安全通行的行为,交警的定性准确。

  但法院同时认为,悬挂物品对道路通行影响轻微。任何一种行政处罚,其最终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违法行为人加以惩罚与制裁,而是通过这种惩罚和制裁,达到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而此案中,对为何适用罚款、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等,交警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进行合理说明。

  从处罚的种类来看,警告针对的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因此,交警在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应以警告方式予以纠正的则不应动辄进行罚款。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处罚显失公正,将罚款变更为警告,50元应退回。(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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