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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律援助的三大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2:14 公益时报

  “法律援助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或者说是民间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是私域参与公益的一个重要切面。”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朱卫国处长表示——

  民间法律援助的三大期待

  7月4日至5日,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加拿大律师协会、IBM

加拿大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研讨会”,在北京河南大厦召开。会议邀请了中、加、澳三国专家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讨论。

  期待一:规模需要壮大

  据了解,我国现阶段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有三类,第一类包括各级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包括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这类法律援助组织设在高等法学院系内,由法学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为主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第三类就是纯粹自发成立的各种民间法律援助组织。

  法律援助组织一般规模不大,办公场所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而在人员方面,除了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有大量学生参与外,其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般也较少。这些组织的性质可归纳为:行政事业或社会团体性质、民办非企业性质、企业性质3种情况,根据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不同类型,其批准机构也不同。

  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受援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的职工、下岗职工、外来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社会组织一般不向受援人收取费用,而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通常面临资金方面的困境。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赵黎青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特征。按照市场经济的性质,以金钱为依据,有相当大数量的人们手中的金钱不足以使他们享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而政府有责任保障正义、公平和法治,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有需要的公民应提供法律援助;但政府的能力和资源又都是十分有限的,在现阶段和未来都难以独立承担全部的法律援助,充分满足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要,因而需要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法律援助。并且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重大挑战,需要探索和创新。

  期待二:监管亟待规范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工作不规范、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三个方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中方项目副主任桑宁在接受采访时说,倡导和谐社会需要号召全社会参与到社会服务中来,法律援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现在大量的社会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在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只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许多方面并没有具体落实。现在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大量产生,比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数量还要多,同时社会组织也急切盼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制订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必要的方针政策,引导自身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期待三:规章的健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员表示,应当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行为加以规范;鼓励社会组织探索多样化的筹资方式;鼓励境外资金对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资助;借鉴国外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有益经验,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健康发展。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认为,《法律援助条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但其中还有一个用字很少,但却十分重要的内容,即: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举办法律援助。“现代律师在一个国家法治功能上承担三块: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另外一个就是公益律师,为那些出不起钱的人服务。在美国即使一个穷人被逮捕了,马上就有一个律师为他服务,不是他请的,他可能请不起。有援助律师在看守所值班,这些律师多是一些民间团体或公益组织派过来,对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起到重要作用。”吴革说。

  作者:张蕾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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