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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机关房屋不登记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3:34 信息时报

  为贯彻《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公布“关于印发贯彻《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在房屋租赁管理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其中明确租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的职工也需补办租赁登记,否则将予以处罚。

  租住机关房屋也需登记备案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将全部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含收件和审查)委托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并尽快完善委托手续,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保证《租赁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每个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履行合法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6月30日前送一份给市租赁所备案。

  同时,对2005年5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给予6个月的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整改期,即2005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如果过期仍不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责令其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仍不办理的,有关单位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对2005年5月1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严格执行《租赁管理规定》,其中包括已纳入管理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房屋的情况。市民有望在家门口登记出租

  此外,从5月1日起取消核发《房屋租赁证》,改为只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解除,合同注记及取消注记等有关业务时,统一使用“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原来使用的“XX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租赁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

  《通知》还表示,对于部分单位出租的房屋可能分布在市内多个区,同一个区又分布在不同的街道(镇),在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实现市、区、街道(镇)联网前,由市或区租赁所统一协调处理;在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镇)联网后,可以在全市任一个区租赁所或街道(镇)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时报记者 高江虹 实习生 肖娟(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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