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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最长不超过个12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3:48 新民晚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作修订,市环保局负责人上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透露《修订草案》中的新措施——限期治理最长不超过个12月

  9:30上海

  最近,现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之一。已实施10年的

《环保条例》在新形势下到底出现了哪些不足,而《修订草案》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怎样的新措施呢?今天上午9时30分,市环保局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不足一: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震慑力不够。国家环保法和依此制定的《环保条例》,因处罚上限定得较低,大部分的罚则都在10万元以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执法成本高。另外,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因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往往未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新措施:明确违法行为,赋予强制权力。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是违法行为;赋予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机构强制权力,可以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设施和物品予以暂扣和封存。

  不足二:长期以来,本市在污染治理方式上存在着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的现象,污染治理方面的措施主要集中于污染物产生后的治理。

  新措施:注重源头防治及全过程控制。

  不足三:对政府、企业、市民的环保职责、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

  新措施:规范政府、企业、市民的环境保护行为。

  不足四:与上位法的衔接、配套不够,操作性不强。《上海市环保条例》颁布10年来,国家相继颁布和修订了一些法规,现行《环保条例》有些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

  新措施:加强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配套。

  例如,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设定了停业、关闭等制裁措施,但对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继续超标排污、损害环境的问题却没有明确的制约措施,使排污企业有了合理规避执法的“真空”期。《修订草案》对限期治理期限和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报记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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