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卫生单位负责人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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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3:48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金孜华)昨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集体用餐生产单位和集体用餐单位分别设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并明确了安全责任,将于8月正式实施。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要责任:必须在场地、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符合卫生要求,并经监管部门审核许可; 不得向无证商贩采购原料,原料初加工必须经过查验、拣选、浸洗等程序; 应当根据不同方式加工的膳食分别控制其分装、储存和运输时的温度以及食用时间;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如果在早晨上班的时候,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操作工作。 集体用餐单位在组织集体用餐过程中的主要行为规范: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卫生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必须向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订购盒饭; 参与膳食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