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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要救”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3:54 信息时报

  看到他人正在遭遇生命危险,自己有能力救助但不愿提供,这种行为被称为“见死不救”。有关这方面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但是昨天发生在广州的一起事件却有些荒诞:有人被迫协助救人,但最终未能在价钱上达成协议。如果我把这种行为也看作“见死不救”,相信会有不少人支持我。

  首先得简单交代一下事情的经过:一个两岁男童不慎被卡在一条极其狭窄的小巷,唯

一可救的办法是砸墙。但屋主不答应,最后迫于旁人的压力,要求孩子家长支付数万元现金。家长拿不出钱,历经3个多小时的谈判破裂。好在警方介入,墙最终被砸开,一条幼小的生命得以保住(详情见今日A04~A05版)。

  通常来说,见死不救的基本原因大多是人们不想找麻烦或者不愿牺牲自己的利益,这一起事件也不例外。但是我们知道,见死不救同见义勇为一样,都是自愿性质的。见死不救者虽然令人痛恨,但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不过,昨天发生的这起事件在这方面却有着根本的不同:法律可以强制“见死要救”,虽然这种救助是间接的,是被动的。

  我相信,人们虽然对屋主讨价还价延误抢救时间的行为感到不满,但多少理解他保护财产完整的心理。而警方未经屋主同意支持砸墙救人的行为,看上去过于强硬。事实上,警方的态度正是来自法律的力量。根据刑法的“紧急避险”原则,为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砸墙救人行为显然属于这一范畴,即使警方不出面,家长也可以这么做。

  人们固然会在道德层面上谴责屋主的良心泯灭,好像在法律上对其无可奈何,其实并非如此,因为生命无价,与生命相比,什么不可以付出呢?法律的约束虽然有限,但“见死要救”仍然有法可依。(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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