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城管”不拖车的法治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4:02 信息时报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0日起,该市城管部门正式停止行使对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行政执法权,该职能正式移交广州交警部门执行。这意味着,从即日起,广州城管执法中的“治乱”范围将不再有“乱停放”一项(《信息时报》7月12日A07版)。

  这一执法权力的移交,无疑具有值得重视的法治意义。首先因为,自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条),显然,对于道路交通执法,公安交管部门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而城管部门没有这样执法授权,依据“公权机关,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法治原则,城管部门继续对“违章停放车辆”进行交通执法,就存在执法无据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依法移交这种执法权,体现了对法治基本原则精神的尊重。

  再者,虽然广州市政府2000年9月发布的《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曾经是城管交通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说城管执法是完全于法无据,但一个明显的事实又是,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上述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的《通告》,其法律位阶无疑要低了许多,而“下位不得和上位法相抵触”又是社会法治基本的立法原则,因此,取消城管部门的交通执法权,移交给公安交警执行,也是对国家立法法治规范的积极遵守。

  此外,从城市管理的现实来看,将道路交通执法统一归位于交警部门执掌,在统一执法规范、提升执法效能等方面也有积极的法治意义。很多实践经验表明,城市交通管理如果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必然带来执法部门相互掣肘、推委,管理效率低下,乃至重复执法、为牟利而执法等不公现象;具体就城管执法来说,其牵涉的执法范围原本就已十分广泛、庞杂,再把交通管理这种专业性强,技术规范性要求高的工作包揽起来,即使不论执法依据,其执法手段和能力实际上也很难胜任,所以,移交公安交警,也是势所必然。

  近年来,不少地方由城市管理引发的各种城管执法争议不少,其具体成因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法治规范的偏颇、缺乏应有的严谨,无疑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广州市上述通过移交城管交通执法权,体现出的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法治精神的尊重,笔者以为值得各地借鉴、效法。(来源:信息时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