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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6:07 人民网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科学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方位、现实任务、发展趋势而提出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各种关系处于一种协调、融洽的状态。它的内涵丰富而宽泛,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三维关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价值体系的全方位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质就是建设一个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善、有序与规范的社会。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

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讲,善政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善政在我国古代称为“仁政”,在国外称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goodgovernment)自从国家以及政府出现以后,善政便成为所有国家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善政的内容无论古今中外都基本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较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由此可见,只要政府存在一天,善政始终是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和理想。但是,善政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下,给善政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所要求的内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善政应具备几大要素:民主法治、公共服务、责任诚信、公正透明、高效廉洁。善政建设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公共管理模式中要真正实现善政,必须做到以下几个转变:

  1,善政要求政府从传统管制型向现代民主型转变。在传统体制下的政府是管制型政府,政府权利无限,但是,在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的今天,国家性质的质的规定性特征更加明显,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术语,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建设,这就要求有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民主政府,是善政的前提条件。从政治权利层面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不在政府,国家政治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利。因此,执政为民,是一个民主政府的基本要求。要确保政府永远是一个民主政府,并不断提高民主执政的能力和科学执政的水平,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各级政府官员的产生,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自下而上地由公民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而不是由上级有关部门任命,这样可以确保人民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选择自己信赖的管理者,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官员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第二,必须建立一套公民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利的长效机制,通过制度来促使和约束政府官员必须按照广大公民的意愿办事,当政府官员损害广大公民利益时,公民可以按照法律和制度赋予的权利剥夺违法官员或人民不满意、不称职官员的权利,有效地保障人民利益的安全性。第三,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一切公共权利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并在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行使,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滥用权利。第四,民主型政府是有限权利政府,不是全能型政府,政府的公共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政府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为人民服务的范围内。

  2,善政要求政府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充当了经济建设的主体力量,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成为资源配置中心、生产调动中心、价格制度中心、消费配送中心。随着市场化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与完善,这就要求政府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服务型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公共事务治理上,政府扮演的是“掌舵者”而非“划桨者”的角色。政府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入于负责统治的政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起好促进者、合作者和管理者的作用。在经济管理上,政府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因而,政府应做到定好位,“不越位”,凡是由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经营、社会办理的事,政府不包揽、不干预、不插手,要强化“看不见手”的作用,弱化“看得见手”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二,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利用宏观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承担改革成本。政府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有效解决贫富失衡、城乡失衡、区域失衡、生态失衡。避免公共服务出现“真空”和“断档”,解决政府“缺位”问题。其三,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服务,而不在于“经营”,因此,需要政府发动一场自我革命,学会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革除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模式,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平等意识。

  3,善政要求政府从推诿型向责任诚信型转变。在传统体制下,各级政府的职能边界不清,分工不当、责任不明,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责任模糊,互相推诿,“错位”现象十分严重。善政首先要求建立一个有序而协调的政府运行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其职责范围,解决政府“错位”问题。其次,善政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执政为民,那么,对人民负责自然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其主动责任和被动责任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级政府官员在接受了某个政府的公共职位时,这就意味着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这一责任是政府的主动责任,政府或政府官员如果在执政中没有履行其岗位工作职责,就是违约或违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公共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辖的公民的正当诉求做出及时和负责任的回应,并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求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这是政府的被动责任。回应性越大,执政能力就越强,善政程度就越高,否则,则相反。因此,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是讲诚信、有公信力的政府,在执政期间必须认真地履行和落实对公众的承若,并对公众的直接诉求作及时的被动的有所作为,更要注重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困,在公民没有直接诉求时主动的有所作为。创造性地探索责任型政府的责任内涵和工作范畴,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4,善政要求政府从高成本,低效率型向高效廉洁型转变。在传统的科层管理体制下,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管理成本高、效率低下,许多基层政府成了“吃饭政府”。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要求政府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的现代政府。为此,第一,政府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并把成本管理、效率管理纳入政府日常管理之中。第二,各级政府及官员必须增强成本意识、管理意识。政府在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时,一定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杜绝铺张浪费,遏制为个人树碑立传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第三,政府应廉洁从政,奉公守法。政府公共权威的廉洁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清明和治理状况的优劣。因此,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权利寻租,从制度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是一个良好政府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崇高威信的关键所在。同时,在行政理念上要强化服务意识,弱化官本位意识,做到用权为公、执政为民,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5,善政要求政府从封闭型向公正透明型转变。尽管我国改革开放27个年头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在积极推进。但是,各级政府的行政运行方式仍然比较封闭,很大程度上还依靠内部规定、会议文件来运作,政务公开局限在一定范围内,暗箱操作现象大量存在。这就要求建立公正透明型政府,所谓公正,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防止贫富悬殊,避免两极分化;所谓透明,是指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阳光政府”,给人民群众更多的政治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的透明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关系到公民是否规范、有序地参与政治活动,关系到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有效制约,关系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关系到政府自身的廉洁等问题。公正透明型政府需要一系列长效机制加以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渠道和平台,如,电子政务、各种传媒等,以便公民能有效获取政务信息。二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会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决定与公众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三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决策责任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对公共决策过程、公共管理过程和政府官员实施有效的监督。籍以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使人民的利益得到根本的保障。

  总之,政府是国家政治权利的实际掌握者,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设计者、建设者,是国家正式规则的制定者。在现实的政治社会中政府仍然处于独占鳌头地位。因而,一个国家要实现善政,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政府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社会文明程度、治理状况;影响着全体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地位的稳固。

  作者:王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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