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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自行退房拒交房租 租赁合同岂能成一纸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6:18 宁夏日报

  刘女士在银川市兴庆区有一套住房。2004年5月,刘女士和周平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平租赁该房,租期1年,月租金680元,首付5000元,日后付清其余3160元;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和终止合同,否则赔偿30%的租金。合同订立后,刘女士如期向对方交付了房屋。

  可是,不久双方就发生了纠纷。周平表示想解除租赁合同,但刘女士不同意。周平便

将房门钥匙交给了小区门卫并说:“房东会来取的。”可事实上,他没有将此事通知刘女士。

  与此同时,周平也没有如约支付房租,房东多次索要未果,双方发生了矛盾。刘女士气愤之下,将对方推上了法院被告席。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但周平没有如约支付首期房租,已构成违约,而且在双方没有达成解除合同之合意的情况下,周平自行退房并拒交房租与法相悖,因此应承担责任。但是,合同中约定的“30%的租金”,没有说明是月房租还是年房租,系约定不明;租赁方主张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的计算期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租赁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这笔费用由谁承担。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租方应承担其在承租期间内的收视费。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周平给付刘女士房租2720元;承担违约金1500元;支付有线电视费52元。(本报记者张慈丽)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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