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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指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基本概念尚需定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21:25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讯记者徐辉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今天于北京出席了“中国改革高层论坛”,他在发表“在金融机构改革中改进政府的作用”这一主题讲话时表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很可能是一个没有定义或定义不清的改革,目前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概念尚需定义。

  他说,股东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内容之一,但中国却存在大量侵犯股东利益的例子;

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的分工问题,也有少数实例表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另外治理与监管关系问题复杂,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父母官”,它既代表所有者,又是监管者,两者职能混淆交叉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缺乏明确的原则和指引。

  周小川出席的论坛主题是“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体制创新”。他在演讲中说,“中国政府一向有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传统,注重在深化认识的过程中使改革不断推进。在这个框架下,我主要想讲讲政府作为管理者如何进一步在金融机构微观改革方面发挥作用。”

  周小川表示,“政府在强调公司治理改革时应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的原则与指引。许多人已认识到,完善公司治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明晰。”

  他分析说:“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我国《公司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同时,仅靠《公司法》也是不够的,公司治理涉及理念、惯例、法律以外的约定、自律组织的约定以及文化。在我国,各部门对于公司治理的说法和要求也不尽一致。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些要求中都有若干重大遗漏,对实践中的重大难点也未给出解决的指导。对于OECD公司治理原则(1999年版和2004年修订版)我们没有正式的态度。因此,我们所说的公司治理改革很可能是一个没有定义或定义不清的改革。举几个例子:1)股东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内容之一,但我们存在大量侵犯股东利益的例子,且没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比如,债转股,转股股东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利益也没有保证,甚至处于非债非股的悬空状态。2)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注重stakeholders作用,我们将其翻译为“利益相关者”,有的翻译为“利东”,可以说尚不存在准确的、普遍接受的中文词,更没有关于stakeholders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的原则和指引。3)党组织和董事会、管理层的分工问题,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党组织对董事会、管理层起到了支持保障作用,但也有少数实例表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争议如何解决,还需要相应的原则和指引。4)治理与监管的关系问题。中国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转轨初期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父母官”,它既代表所有者,又是监管者。现在尽管治理和监管大体分开了,但两者混淆交叉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各种例证不断。这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原则和指引。”

  周小川指出:“公司治理改革是一项人们寄予重大希望的改革,我们当然不能使这项改革由于原则和指引方面的模糊性而最终令众人失望。如何把一个无定义或定义不清的改革改变为一个有定义或定义基本清楚的改革,如何总结各种国际经验、历史经验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明确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指引,政府应可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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