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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表“欧米茄”咋还经常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0:13 现代快报

  一市民在某外汇商品供应营业部购买了一块“欧米茄”手表,价值1.9万元,岂料这块世界名表接连出现故障。前不久消费者将商家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表款或更换机芯,昨天法院判决被告给更换机芯。是使用不当还是质量问题

  据原告张先生诉称,2003年1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欧米茄女式手表一块。在三包期内该手表两次出现故障,被告均已维修。被告承诺如手表在保修期内再发生故障,则要

更换手表机芯。2005年1月8日,手表在保修期内又发生故障,但被告却没有按约更换手表机芯,导致手表无法正常使用。他要求被告退还购表款1.9万元或者更换机芯。

  被告某外汇商品营业部辩称:原告于2003年1月8日购买手表,同年5月份说手表有问题,他们就送到上海欧米茄公司去检修。同年11月份又说手表有问题,再次送到上海去检修,维修人员说是使用不当造成的,给表清洗上油修好了。当时由于原告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不想得罪顾客,就同意赔偿原告1900元,并订立协议,约定如果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按欧米茄公司规定更换机芯;如果不是质量问题,就不负责更换。这次出现问题,维修人员经检查认为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具备更换机芯的条件。经营者应有明确的警示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于2004年1月3日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了手表的保修期及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更换机芯。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履行。

  现手表在保修期内发生了故障,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手表更换机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首先协议并没有明确“欧米茄公司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属于约定不明,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其次,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使用该手表应当注意什么,有哪些要求,属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李自庆快报记者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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