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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7:5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深圳出台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职

  【本报讯】(记者甘雄)根据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本月起施行。暂行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去年

以来实施的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并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职责和退出程序进行了规范。原则上实行一业一会,具体界定标准另定

  为建立行业协会自主独立发展的制度环境,在规范的同时引入协会间的竞争机制,暂行办法明确了协会的设立条件,规定本市的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满二年或者公民个人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同类执业资格,数量在30个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在取消了行业协会部分限制条件的同时,暂行办法仍规定行业协会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实行一业一会,要求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行业协会“民间化”,即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和资产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的工作,是深圳行业协会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这项工作已稳步推进,暂行办法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暂行办法还明确,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不得选举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民间化”后的行业协会,如何争取行业企业的普遍认同和积极加盟,并收取到足够的会费成了其重要的工作,同时,暂行办法也规定,在与相关部门脱钩后,相关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项的,应当向受托行业协会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事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拨款或资助也是协会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在经费支出上,作为非营利性机构,行业协会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更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行业协会退出机制

  行业协会真正实现运行机制的民间化,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是行业协会改革的目标。“民间化”,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退出机制等,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暂行办法规定,凡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业协会,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可提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也可直接撤销登记。据了解,针对行业协会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正在加紧制订,这意味着行业协会退出机制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等,列入行业协会职能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企业服务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针对新的国际贸易形势,暂行办法将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等,也正式列入了行业协会的职能中。同时,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则被列为明令禁止的行为。

  作者:记者甘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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