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行在校教育考察制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9:11 法制日报 |
上海推行在校教育考察制度 本网讯记者刘建对于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暂不裁决处理或起诉;对教育考察期间的材料进行单独保存,不得纳入其档案。上海市教委和青保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明确落实了社会各界对轻度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考察教育的责任,即以青保机构为枢纽,学校、社区、家庭联动的机制,每 一方都有自己应负的责任,并且纳入相关的考核中去。考察教育小组———由被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的考察教育对象所在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等组成;考察教育小组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考察教育小组要明确各方职责任务,明确考察阶段目标要求,明确帮教工作运行办法,明确违责追究办法。 学校———不得开除、劝退考察教育对象,若考察教育对象及其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要予以阻止,并及时报告给区县青保办和教育局;学校要专门安排一名校领导和教师负责考察教育工作;将考察教育工作纳入对教师的年度工作量;考察教育对象的材料要单独保存,不得纳入考察教育对象的个人档案。 班主任———要建立反映考察教育对象学习情况、遵纪守法、交友范围、人际关系、情绪稳定、公益活动等记录卡;每周必须找考察教育对象谈心1至2次,并作好书面记录;每周与监护人联系一次,沟通该生在校学习、守纪、交友等具体情况,商讨教育方法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监护人———每周必须找考察教育对象谈心两次以上,并做好相关记录;一旦发现子女去经营性网吧、游戏机房、歌舞厅等场所,必须立即向学校班主任和帮教小组内的民警报告,并做好教育劝阻工作;每半月与居住地青保干部沟通一次孩子学习、生活等情况;每月向考察教育小组递交一份孩子情况的书面记录复印件。 如果考察教育对象在考察期内不服教育的,各相关责任人应立即书面报告考察教育小组,区县青保办要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开具考察教育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的办案单位;如果其在考察期内又违法犯罪,考察教育小组应立即报告考察教育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开具单位,同时做好个案分析和存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