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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业主的权利还给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1: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苏宁

  “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大家的事情大家做”,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前一点,意义简单明了,我们从上幼儿园的时候起,就在老师的教导下身体力行;后一点听起来也是理所当然,但大家怎么去做“大家的事”,却是很大的难题。在小区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中,一般认为“大家的事”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做,但业委会如何做好“大家的事

”,却遇到了普遍并且是严重的困扰。留意身边或媒体报道的小区管理纠纷的事例,“大家的事”大家都不满意,集中起来说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种是很多居民小区虽然入住了很久,却一直没有经合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于是,只能由临时业委会维持局面。相比正式的业主委员会,临时业委会往往或者发挥不了足够的作用,或者干脆就是建设方的代言人,无法取得“大家”的信任,“大家的事”自然也做不好。近日广州某小区一些居民因为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纠纷而拒绝交管理费,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另一种则是虽然有正式的业主委员会,但由于对业委会的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其运行的效率和作出决策的立场,同样值得怀疑。一些小区甚至出现部分业主联合起来另立“山头”、另起炉灶的局面,则大多是出于这一缘故。

  “大家”选不出“大家”的代言人,或者代言人无法做好“大家的事”,这种局面的结果就是,当“大家”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大家”却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于是乎,家里的水管爆了不愁没人挺身而出,大厦的电梯屡修屡坏,却只能抱怨两句;邻居家的音乐太响有人不留情面“勇敢”维权,会所改成了饭馆却让人无可奈何———“大家的事”,要由大家来管,你不是“大家”,自然也就管不了;业委会如果不代表“大家”,自然也不会去管。

  而最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按照相关的法规,在业主委员会做不好或者无法兼顾所有的“大家的事”时,却不准业主个人为共同的利益提起诉讼。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来是要帮助每个业主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代表多数业主去实现共同的利益;但如果不允许业主个人为共同利益提起诉讼,则是因为业委会的存在而剥夺了业主维护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共同利益的权利。个体的积极参与和热心监督因诉讼资格而受到限制,“大家的事”自然也很难做好,“大家”的代言人也就失去了监督和压力。因此,在近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业主个人也可以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规定,就是将业主本该拥有的权利还给了业主。

  业主委员会是“大家”的代表,应该去努力做好“大家的事”,但却不能因为有了业委会或临时的业委会,就不让热心的业主自发地去做“大家的事”。在共同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业主应该有选择的权利———是通过业委会维权,还是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如果业主个人为共同利益提起诉讼的资格最后能够写入物权法,则不仅让业主自发为“大家”维权的道路变得顺畅,相信也能推动业主委员会把“大家的事”做得更好。(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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