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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一套房与两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引来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1:37 法制日报

  法院:买房人此行为不违法

  本网哈尔滨7月13日电 贾晋璇 记者郭毅李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刘女士与两家房屋中介公司都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为此,先签合同的中介公司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讨要服务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律不禁止房屋出卖人将同一所房屋在不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登记,原告的请求无理,驳回诉讼请求。

  2004年7月14日,哈市市民刘女士与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合同中第3条约定:甲方(刘女士)如果在不通知乙方(嘉诚公司)的情况下与所看过房产的售房方私下交易,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双倍的服务费,即总购房款的4%。随后,嘉诚公司派出售房员陪同刘女士看了哈市红旗老区等多处房产。过了两天,经朋友介绍,刘女士认为嘉诚公司收取服务费的价格太高,于是又与另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该公司为刘女士提供了编号为NG20006号的房源,登记地点为红旗老区。刘女士看过房后,认为价格十分公道,即与该公司、卖房人三方签订了《房屋服务协议书》,交易成功。刘女士买的这套房子,嘉诚公司也曾陪她看过。

  一个月后,嘉诚公司发现刘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买了自己的房源,非常气愤,认为刘女士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一纸诉状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给付公司服务费72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出卖人将同一所房屋在不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登记,以便委托经纪公司联系到买受人。嘉诚公司虽然先于其它中介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且通过嘉诚公司已看过房源,但嘉诚公司与刘女士并没有约定不准许刘女士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因此,刘女士与其它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法,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嘉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嘉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7月12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驳回嘉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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