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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后,合同应继续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3:51 大众网-农村大众

  蒋某是无棣县某企业下岗职工,2003年10月,无棣镇十里堡村向外张贴租赁广告,欲将本村所有的六间房屋向外租赁,并在广告中留下了联系人姓名(为该村支部书记杨某)及联系电话。

  2003年12月3日,蒋某租赁了该村六间沿街房,经营快餐。蒋某与当时十里堡村支部书记杨某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03年12月3日起至2005年12月3日止。年租赁费为150

00元人民币。不久,蒋某即向十里堡村会计赵某缴纳了15000元租赁费。

  2004年8月,无棣镇十里堡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宣某当选为新一届村委会主任。2004年11月3日,宣某等人以催要租赁费为由到蒋某经营的快餐店吵闹,与蒋发生争执。宣某遂将该快餐店的房门锁上,导致蒋某的快餐店停业。蒋某于2004年11月8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十里堡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因宣某锁门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十里堡村委会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发出将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对外租赁的要约邀请,致使原告蒋某相信作为要约邀请一方联系人的十里堡村支书杨某有权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并已就房屋的租赁期限及租金金额达成共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条件,合同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故无棣县人民法院认定此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告租赁的快餐店房门上锁,使原告无法正常营业,被告应负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十里堡村委会赔偿蒋某经济损失1785.5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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