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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全集》引发著作权纠纷 路遥之女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20: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牛爱民、邹巍)著名作家路遥之女路茗茗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广州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其母亲林达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路茗茗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4年8月,路茗茗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华书店看到了广州出版社出版的路遥所著《平凡的世界》一书。路茗茗认为出版方未经她许可擅自出版该书,构成了对她著作权的

侵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合同、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的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无效。

  路茗茗认为,路遥生前作品的著作权由其本人及其母亲林达依法继承,林达在其未成年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属于林达个人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路茗茗本人的意愿。

  被告广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艺出版社则认为,太白文艺出版社与林达签订合同时,路茗茗尚未成年,其权利由母亲林达行使法定代理权,路茗茗对此完全知晓。广州出版社及太白文艺出版社经著作权人授权并依法签订了相关合同,取得了《路遥全集》的使用权,其出版行为不侵犯路茗茗使用权及获酬权。

  路茗茗之母林达表示,其与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仅将自己拥有的权利授予对方,并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未征得原告路茗茗的同意,擅自与被告广州出版社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后果应由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广州出版社承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1992年11月,路遥死亡。林达及路茗茗作为路遥的妻子和女儿,对路遥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2人共同享有路遥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财产权利。在路茗茗未满18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损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其有权处理路茗茗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林达作为路遥作品著作权的共有财产权利人和该权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出于对共有财产权益增值的主观目的,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于1997年6月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内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共有财产权利,且该合同的履行在客观结果上对路茗茗是有利的。虽然,路茗茗并非该合同所列明的对方,但其实质上是合同的权益人之一。因此,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路茗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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