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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两不准”怎么管住辞职官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21:41 人民网

  为什么老百姓对当今有些地区的“承诺风”微词不少,其关键是这种“承诺”形式主义的痕迹比较浓,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法监督其过程,更缺乏违反“承诺”后的实际惩处,所以,这几年来的“承诺”就像夏天的洪峰,洪峰过后亦就平安无事的了,有几个单位有“承诺”后的“下文”的?实是凤毛麟角的啊!是不是“承诺”后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一般来说是谁都不敢说那样的大话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将“承诺”看作是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实在有点勉强。

  的确,我历来认为“制度建设”是反腐败的“生命线”,但是这个“制度建设”不能停留在“承诺”这样的“原始阶段”之上,而是要细化,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更要有违背这些制度后的惩处的原则和标准。

  浙江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的文件规定,倒是有很大的启发,它不仅细化了《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三年两不准”的具体规定,在某种意义上真还体现了中央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在上海浙江考察时所强调的“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反腐倡廉中的深层次问题”谈话精神。

  社会在发展,改革在深入,“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辞职下海经商的干部增多”和“期权腐败增多”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是为了既要搞活经济、鼓励人才流动,又要防止危害性极大的“期权腐败”的一种“制度尝试”。

  应该说,因为这一“制度尝试”的重点是对自愿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而且这一“制度规范”规定得比较细,一目了然,只要具体单位愿意去做,那么就能那样做,这就是操作性很强,因而这一“制度规范”的规定是好的,对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

  所以,我是很赞成浙江省这种既体现“发展的思路”又反映“改革的办法”进行“制度尝试”的,我倒是希望我们的各级领导应该像浙江省那样,将主要精力不是花在这个“承诺”或那个“承诺”之中,而是在与中央精神严格保持一致的原则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去制定“一个个细化了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我们社会所缺的恐怕就是这个。

  当然,我在赞赏浙江省出台这个制度的同时也得指出问题:第一,要靠一个具体制度就想彻底解决“期权腐败”或“权钱交易”问题是不可能的,当代的贪官污吏的智商都很高,“你有政策,我就有对策”,所以还得时时、处处注意腐败发展的新动向,及其修改、发展已经出台了的政策;第二,“具体政策”有了以后还得要靠执行,很多腐败分子是很有“能耐”的,他们经常通过“他们的腐败作为”将我们的制度变成“反腐败的不作为”,因而使“硬制度”斗不过“软权力”,使制度变成一个美丽的花瓶,变成一种具体摆设,这亦是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必须注意的。

  作者:网友:邵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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