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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首次以短信确认借款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1:50 京华时报

  法官认定短信属于《电子签名法》认可的证据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以自己手机中的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昨天,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后,依据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有效,判决韩某偿还杨某1.1万元。

  此前两次开庭审理,双方都认可杨某曾分两次向韩某汇款5000元和6000元,但对这1.1万元汇款的用途说法大相径庭。杨某称是借给韩某的,而韩某却说是杨某还的。为证明自己,杨某在庭审时将自己的飞利浦手机提交给法庭,手机中存储的18条短信都是韩某承诺还款的内容。法官当庭拨打发送这些短信的手机号码,接听者正是韩某。韩某在电话里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昨天下午,法官宣读的判决书将18条短信的发送时间和具体内容逐一列入。法庭依据《电子签名法》认为,杨某提供的短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解释说,法律规定移动电话短信息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表明签名人认可的数据电文形式。法官称,短信和银行业务凭证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韩某每次发短信提出借款的第一或第二天,杨某就会汇款。在第二次汇款后的4个月里,韩某多次发短信承诺还钱。法官据此可以认定韩某向杨某借款1.1万元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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