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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6:22 光明网-光明日报

  刘国华

  在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迫切需要大量具有涉外知识、适应国际竞争要求的高素质的外向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数量少,知识结构不完整,不能满足需要。

  入世后涉外法律活动的数量增多,扩大了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并对法律人才设定了更高的规格和标准,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必然。首先,是人才的知识体系需求。在人才的知识体系方面,既要精通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通晓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尤其是WTO规则。WTO的规则综合性是很强的,它涉及到国际法的几乎所有方面,也涉及到国内法的方方面面。但现实情况是,各高校法学院系开设法学国际化趋向的学科并不多,大多仅开设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课程,学生对WTO规则往往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其次,是人才的能力需求。在人才的能力方面,要具备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我国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但缺乏实务经验,虽然有的教师有一定的兼职,如做兼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但因多种原因无暇顾及或把较少的精力投入到学生身上,培养出来的学生多为理论型,对国内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了解不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就更不要说国际法律事务能力了。专业外语水平普遍较低,从而也制约了国际法律实践的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最后,是人才的素质需求。在人才素质方面,国际化法律人才既要树立国际化法律理念,又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文化和心理素质,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环境。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首先应当促进法学教师国际化。高等法学院校教师的知识结构应当转型,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法学教师的国际化还可以通过开展国际法学教育交流来完成,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合理的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的中长期规划,加强交流的计划性。通过选派教师到国外进修,与国外相关机构共同设立培训机构,举办WTO师资培训班等,实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法律人才的国际化。其次,实现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入世后,社会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开放性法律人才,而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化法律人才有赖于实现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要求法律人才既熟悉基础知识,又懂得专业知识;既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又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外语等方面的知识;既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又有极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入世后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时,要实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科学化、合理化。在设计课程体系时,应当增加与法律专业密切相关的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现代管理、金融等基础知识的比重,以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同时应当相应减少专业课程,降低专业知识的比重。结构上,应从内向型向外向型发展,从专业型向通才型发展,从本土化向国际化发展,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的教学,主要是关于WTO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课程的教学要加强,从而建立起适合法律人才发展战略的课程体系。在教学内容上,应按照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借鉴国际高等教育的有益经验,把本学科国际国内最新的理论研究的成果、学术动态等传授给学生,而且要多渠道提供大学生从事社会实践的机会,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把WTO准则作为所有法律学科学生的必修课,让学生掌握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处理WTO案件的经验和方法。最后,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法律思维方式和加强法律方法的训练。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会计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在教育过程中,除了知识的传授外,应当更强调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能力的培养主要包括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合作能力,社交与表达能力,适应和应变能力等。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高尚的法律道德是必备素质,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法律教育的始终,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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