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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权卡住生命权时(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7:18 人民网-江南时报

  近日,《物权法(草案)》是公众广泛关注、热议的焦点之一。其全文公开,意义不限于开门立法、征询民意,还有普及物权法律知识的价值。不过,两方面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公众对法意能否正确理解以及正确辨证。比如,在接受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一核心观念时,思想会不会有所偏差?《信息时报》7月13日的一则新闻,表明对此有必要审慎以待、警惕误读。

  新闻梗概是:7月12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龙潭村龙潭中约二巷,2岁男孩华仔追撵一条小狗,懵懂地直入一狭窄小巷,被两栋楼的墙夹住头动弹不得,而砸墙施救受到房东阻挠,先遭拒绝,后被索5万元押金,当最终强行砸掉墙的一小角救出华仔,距事发已过去4小时。

  漫长的4小时,对头被墙缝夹住的华仔,是多么难熬、多么痛苦!须知,他仅仅2岁!报道中说,得救后的华仔脸上、头上满是凝血的伤口———其实,这不过体伤而已,心伤呢?

  报道中还说,头在墙缝间的华仔,一度脸憋得都有点变紫了———不敢设想,若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呢?

  显然,当墙缝夹住华仔,最直接、最便捷、最简单、最可行的(后被证明是惟一的)施救方式,便是砸掉点墙体。所以,当房东阻挠此举,就不再是墙缝夹住华仔,而是物权卡住华仔(生命权)。两权权衡,孰重孰轻?以常识判断,答案也不假思索。但蹊跷的是,在华仔的父亲闻讯赶来强行挥锤砸墙前,4小时内竟无人出手。

  华仔的母亲在场,她哭求,她甚至找来房东的妹妹说情,却始终没拿锤就砸;上百名居民在场,做过别的努力,劝说过房东,但也始终没人拿锤就砸;在场的还有接警而来的警察和消防员,在采用其他途径施救失败、给房东做思想工作也失败后,便一筹莫展,也未拿锤就砸。

  就这样,在场的所有人,手脚均被房东的物权捆住。谁也没看见,其时在场的,还有法律。

  具体说,是紧急避险这一法律原则在场。我国《刑法》第21条中,紧急避险行为被定义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只要其未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对造成的损害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中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疑,对于将华仔的头夹住的墙,在场的法律支持任何在场的人拿锤就砸,行为不过度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之虞,而砸墙造成的房东损失则由华仔的父母据实赔偿。可惜,没谁看见法律在场,否则华仔得救无需经受4小时煎熬,也更不存在此间发生更严重的后果的可能性。

  举一反三,当人权遭遇物权、或生命权遭遇财产权时,法律给人权或生命权亮起绿灯,换言之,就是法律对物权或财产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化。并且,触类旁通,这不限于紧急避险。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5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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