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式开始实行非住宅房屋交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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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8:47 法制日报 |
本网哈尔滨7月14日电 李丹记者郭毅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物价部门获悉,该省正式开始实行非住宅交易标准。非住宅房屋交易时,除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据了解,过去黑龙江省非住宅房屋交易中,搭车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黑龙江省于日前出台了《非住宅房屋交易标准》,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住宅房屋交易过程中 ,只收取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具体标准为:新建非住宅房屋按交易额的0.5%收取转让手续费,二手非住宅房屋按交易额的1%收取转让手续费,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宅房屋与二手非住宅房屋的租赁手续费,统一按租赁金额的1%收取,租赁双方各承担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