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状有利被告则吃亏?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9: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广州日报社珠三角新闻中心 E-mail:gzrbzsj@21cn.com(来信请注明咨询台收) 问:我与邻居发生纠纷,明明是他理亏,但他却先将我告上法庭,我经常听人说,先告状有利,被告则则要吃亏,因此非常担心,请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的存在这种情况? 读者邹先生答:“先告状有利、被告定吃亏”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由此可以看出,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并不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原告和被告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原告并不能因为先告状而占便宜,被告也并不因为被人告上法庭而吃亏。而且,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还有权反诉。(吴英)(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