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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立安全生产黄牌警诫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1:28 法制日报

  本网讯黄璐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日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明确今后广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黄牌警诫的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有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重

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或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且情节严重等情况的,应由安监部门予以约见警示。

  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有予以约见警示无故不到,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监督管理指令书后整改不力,一年时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等情况的,应当由安监部门给予黄牌警诫。

  根据《暂行办法》,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应当制订具体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到黄牌警诫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诫的,应当书面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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