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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遇伤害难获劳动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1:28 法制日报

  实习期间遇伤害难获劳动法保护

  胡强 本网记者 张晓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人身伤害的案件,认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由于实习单位过错,一审判决实习用人单位的上级法人单

位向实习生廖尚军赔偿6.5万余元。此案一审判决后在广大市民和在校学生中引起反响。

  随着假期的来临,利用空闲时间到一些用人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越来越多。但由于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起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要求。那么作为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在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该由谁来负责?广大实习学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实习汽修意外遭遇车祸

  今年23岁的廖尚军是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学生。经学校推荐,他于2003年9月到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时左右,汽运四分公司职工何林驾驶公司客车倒车时,将廖尚军撞倒致伤。

  直至2004年6月底汽运四分公司负担了廖的全部医疗费用2.6万余元。

  七级伤残法院认定不算工伤

  事发后,成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的伤残等级为7级。廖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廖不服,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廖与汽运四分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作为仍是交通学校学生的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其受伤时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而非工伤待遇。

  法院还认为,由于实习单位未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未尽到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因此由其上级法人单位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实习生如何维权

  现实中,我国各类院校的学生在正式工作前,大多有一个实习过程。那么,怎样才能维护学生实习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呢?

  法学硕士、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敏说,在校学生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起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要求。

  据介绍,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明确规定实习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待遇,但随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旧的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江敏律师建议,接受实习生的单位和实习生所在学校最好事先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她同时呼吁,希望我国有关立法及时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网成都7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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