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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1:28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蔡岩红7月13日是煤矿企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办证申请的最后一天,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申办时限要求,及时对相关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现有煤矿企业及所有生产矿井应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2005年7月13日前按申

办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办证申请。目前,已到申请办证的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申办时限要求,及时对相关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从7月14日起,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并抄送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矿井名单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并发布公告,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要求,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对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以及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当地政府并建议依法予以关闭。对已提出颁证申请的煤矿,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加快审核进度,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做到合格一家,颁发一家,确保颁证质量。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及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整改期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察、监管执法力度,对逾期仍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井,立即移送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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