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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过户"游客境外滞留引发两旅行社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1:28 法制日报

  担保合同显失公平被判无效

  本网兰州7月14日电 陈玉霞 周文馨记者赵文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甘肃首例“因游客境外滞留”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审驳回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状告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诉讼请求,并承担7332元的案件受理费。

  2004年年底,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为吴某和贾某办理了参加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10个国家,为期14天的出国旅游手续。后来,该旅行社又通过担保的方式,将两名游人“过户”给了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北京青年旅行社。双方合同约定:若出现客人滞留不归的情况,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承担以下责任:1.向北京青年旅行社支付每人10万元的保证金;2.向对方支付因客人滞留不归引起的一切费用。

  2005年2月11日,两名游客随同其他游客,在北京青年旅行社的带队下,从北京出发,先后到德国、法国等10个国家旅游。2005年2月23日旅游结束,带队人员清点人数时,突然发现两名甘肃游客“丢失”。由于旅游期限已到,旅游团只好放弃寻找,带队回了国。

  回国后,北京青年旅行社将此事通知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并要求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依照承诺支付20万元保证金,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2005年4月28日,北京青年旅行社以违约为由,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该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4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甘肃国际旅行社认为,游客滞留情形的发生,也是被告所不希望的,带队出境的导游也是原告的人,游客滞留境外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担保书中第一条属霸王条款,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担保书系格式化合同,原告对自己的责任只字未提,系对自己免除责任,而加重合同另一方的责任。故该担保书显失公平,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损失,但原告对诉请的20万元保证金未提供具体的、实际的损失细则,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北京青年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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