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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路货运服务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2:36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刘凤宇实习生肖明朗)记者7月14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办法》规定,货运服务经营者未经核准擅自合并或者分立,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强行指定承
运人、客运车辆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的,由运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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