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身份证被盗用 谁为损失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4:39 宁夏日报

  2003年8月10日,北京顺平达客运中心的一辆小公共汽车与小货车相撞,小公共汽车上的3名乘客受了轻伤。经交警调查,小货车司机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顺平达客运中心支付了修车费并先行垫付了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后,在找胡某索赔时却遍寻胡某不着,但调查显示,这辆小货车是用李某的身份证购买的,因此李某应该是这辆车的车主。于是,2003年12月,顺平达客运中心将胡某和车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6860元。

  2004年3月25日,法院在被告胡某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顺平达客运中心指出,李某是车主,如果找不到胡某,该笔损失就应该由李某赔偿。而李某则认为,肇事车辆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既然是司机撞的人,就应该由司机自己赔偿。李某并称,因为前些日子搬家时,自己不小心弄丢了身份证,不排除有人捡了去买了这辆小货车。但在法庭上,李某却举不出自己身份证曾丢失的证据,他称自己没曾想有人盗用,因而也未去相关部门挂失、补办。

  法院经认定,由于这辆车的行驶证证明其所有人就是李某,而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身份证,则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顺平达客运中心经济损失6860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笔者也要提醒广大读者:身份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一旦丢失要及时挂失,否则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据《北京晨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