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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 也要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6:4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本报讯 从7月1日起,漳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由漳州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漳州市物价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标明开发项目名称、楼号、

层次、房号、朝向、户型结构、计价面积(其中的公摊面积)、计价单位、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办法及相关收费标准。

  属销售价格之外另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价目表中——列明收费项、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金额,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事先标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视为已含在销售价格之内。已标明的属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按实际发生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布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并实行一房一份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样式印制、按式样逐一填写、买卖双方确定无争议后签字(盖章)各保存一份。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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