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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篇之十八: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8:37 人民网

  十八、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1、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国有企业的职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参加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会法》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3、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1/5。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4、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工会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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