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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篇之十九:集体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8:38 人民网

  十九、集体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1、集体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指集体企业的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法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由企业决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2)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3)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4)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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