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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篇之二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8:40 人民网

  二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

  1、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指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参加企业管理的活动。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2、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不宜规定统一模式,应由企业职工和工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采用适当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工人咨询小组及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等。

  3、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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