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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需加盖新公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3:1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15日讯(记者赵英明)今天,市国税局发布通告,宣布凡是7月10日以后开具的没有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或没有在备注栏打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人必须回车辆经销单位补盖戳记或重新开具,否则不能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

  从7月10日起,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在向纳税人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已开始

在其报税联(第5联)的备注栏里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该戳记规格为长4.5厘米、宽1厘米的条形章戳,印泥为红色。对使用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其备注栏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手写无效)代替章戳。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实行同城办理。纳税人7月10日前已领购但没有使用完的手写版发票,应及时回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代码戳记后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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