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告交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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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6:01 华商网-华商报 |
2000年2月15日吕福山骑人力三轮车经过西安端履门十字时,车被民警没收。他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复议期内未得到复议决定书。于是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6月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吕福山败诉。吕随即上诉。 2000年12月4日西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四年间,吕福山先 后向省高院、省人大、全国人大寻求帮助。2004年5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 2004年9月14日西安市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碑林法院重审。 2005年3月碑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福山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给付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吕福山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之诉讼请求。 吕福山不服判决,再次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西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卫晓宁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