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六岁女童游泳池溺水身亡家长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6:0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吴涛)六岁女童李某在住家小区游泳池不幸溺水身亡,李某父母为此将负责经营管理游泳池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宝安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女童父母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8万余元,游泳池地块的使用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女童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2004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先生夫妇6岁的女儿在保姆陪同下,前往住处小区的游泳池游泳,不幸在该游泳池深水区溺水身亡。李先生夫妇认为,该游泳池无合法的建设许可证书,未获得体育项目经营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依法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管理泳池和维护消费者安全。小孩救起后,游泳池管理人员没有最基本的急救能力,未能及时施救,致使女儿最终不幸身亡。被告一深圳市X富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配备合格的人员,管理人员失职没有及时阻止不会游泳的小孩进入深水区,也没有及时发现小孩溺水,在小孩救起后不能及时实施急救,是小孩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二深圳市X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地块的实际使用权人,非法修建或非法许可他人修建游泳池,又将该泳池交给不具备资格的公司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昨天的二审中,李先生夫妇认为,原审判决确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不当,没有事实依据。同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误工费和交通费计算有误。作为被上诉人的深圳市X富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李先生夫妇丧女的悲痛心情表示理解,但认为,原告方自身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原告的女儿经常到该游泳池游泳,应当知道哪里是深水区哪里是浅水区。死者在游泳时,其保姆给其游泳圈,但被她拒绝,只身就进入了深水区,保姆看见死者进入深水区,也没有阻止,对于事故的发生,死者本人也有过错,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作出终审判决。

  作者:记者吴涛 编辑: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