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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家在京研讨商事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6: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7月15日讯 记者戴岚报道:随着中美经贸交往的不断发展,中美商务领域的纠纷有不断增加趋势,且呈多样化特点。今天在此间举行的由中国贸促会和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共同举办的“中美商事调解大会”上,200余名中美企业界代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就商事调解这种争端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专家们指出,在当前中美经贸纠纷不断的情况下,商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中美经贸争端的重要手段。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表示,中美两国间的商品贸易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且互补性大于竞争性。有交往就有纠纷,本身并不奇怪,关键是要以发展的观点和适当的方法去解决纠纷。尚明说,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商事纠纷中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美在商事交往中频频发生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如DVD专利纠纷、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电影版权纠纷等。这些纠纷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在解决。

  他说,商事纠纷是经贸往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通过政府参与或外交途径解决经贸纠纷,是一种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方式。此外,当事方也可通过司法和仲裁途径解决商事纠纷。

  尚明说,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商事调解制度是一种简便、快捷、相对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20世纪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逐步认识到调解制度的优势,并进行了调解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探索和开拓,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特别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成熟的美国,调解因其注重双方意愿和诚信、关注长远发展和严格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越来越受到许多大型企业的青睐。

  据介绍,为友好解决中美两国间的贸易纠纷,减少贸易摩擦,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于2004年1月正式合作成立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心实行共同主席制和共同秘书长制,其领导人人选由两机构分别选派,在北京和纽约分设秘书处,针对中美经贸争议及两国商业文化的特点,制定统一调解规则。目前,中国已先后与德国、美国、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有关联合调解的合作协议。

  链接 商事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相并列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协助下,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友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商事调解因其特有的独立公正、灵活高效、经济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中迅猛发展,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7月1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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