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5吨水费该不该收?工商称———收取低度费侵犯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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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8:13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7月15日讯(记者李灏实习生孙鸿慧)今日,本报报道了海口部分市民反映房子没人住,但自来水公司每月要收取最低5吨左右水费的情况。报道刊出后,本报今日又接到10多名市民反映同样的问题。自来水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对此,海口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陈杰局长明确指出,这是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强行收取低度费的做法,也是工商部门本次 打击行业垄断行为的主要内容之一。而针对市民反映最低5吨水费的现象,记者在采访海口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营销部时,有关工作人员称,这是公司收取的用于维护、维修检定水表及附件的费用,这些费用具体就表现在5吨左右的水费上了。 记者今日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去年,我省曾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检定费用。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水表的检定费是不允许收的。 对此,不少市民在投诉中都强烈呼吁供水部门能取消这一规定,采取用户用多少水,就收多少费的方式,这样就比较公平合理,大家都可以接受。 本报将对此继续关注。 作者:李灏 孙鸿慧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