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嬉闹砸伤左眼 学校无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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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8:22 潇湘晨报 |
本报讯浏阳市达浒镇中心学校的两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丢词典相互嬉闹,结果其中一人被对方砸伤眼睛,致七级伤残。对于这起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谁该负责?学校该不该赔偿?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学校履行了安全教育、告知和救助的义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昨日,被伤害人、原告孔某的家人从法官手中领取了赔偿金。 2005年1月19日下午3时许,浏阳市达浒镇中心学校初三学生孔某(有残疾)在课间休息时,不听从班干部制止,拿起一本英语词典丢给何某相互嬉闹,结果孔被词典砸伤左眼。学校当即将伤者送往浏阳市集里医院治疗,第二天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浏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构成七级伤残,孔某因伤造成损失合计29304.54元。 此后,孔某将何某和所在学校告上法庭索赔。法院认为,事情的起因系原告孔某所致,但双方在抛词典过程中,被告何某本应知道原告孔某有生理缺陷,还与之嬉戏并致其伤害,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同等责任。因被告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本案损害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学校在平常教学活动中履行了安全教育和告知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救助的义务,被告达浒镇中心学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月10日,浏阳市法院一审宣判,孔某因受伤所造成各项损失29304.54元,由何某法定代理人赔偿14652.27元,其余损失由孔某的法定代理人自理;达浒镇中心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曹陆军 李守荣 周喜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