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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中标8次行贿 河南一建筑公司经理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9:55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7月16日电(张胜利、程红根)为在工程招投标中给单位谋取利益,原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夏先洋不惜以金钱开道,先后8次向一厅级领导干部行贿,数额高达160万元。15日,夏先洋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夏先洋在任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经理期

间,为使其所在的公司承揽到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超高压运检综合楼桩基工程,通过河南省电力公司一工作人员认识了时任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的李俊杰(后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李俊杰便让人安排夏先洋参加投标。经投标,夏先洋以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中标。工程完工后,夏先洋为感谢李俊杰的关照以及便于以后长期交往,分别于2001年8月、2003年春节前后两次送给李俊杰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夏先洋任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在此期间,为了承接洛阳热电厂、华润电力洛阳首阳山公司、驻马店古城电厂、焦作华福热电有限公司、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夏先洋请李俊杰利用担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给上述几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分别打招呼,并在此期间先后6次送给李俊杰人民币145万元。2004年7月13日,夏先洋以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的名义在焦作华福热电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中中标,标的额为1371.77万元。

  2004年6月22日,为逃避法律追究,李俊杰将所收受的160万元退给夏先洋。2004年6月28日,夏先洋被抓获后又将李俊杰退还的160万元交到检察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先洋在任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经理、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期间,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为使其所在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达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但鉴于夏先洋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李俊杰一案的侦破中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帮助,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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