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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 干部婚姻变化须及时上报 成都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1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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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结合干部队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强调,今后领导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同时配套下发的系列规定,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等重要环节作出了硬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领导干部除按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的范围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外,要着重向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等个人重大事项。同时,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领导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这一规定引起争议,因为虽然初看是反腐倡廉、完善用人制度的一个新举措,细想却是一条“观赏性”很强的规定,可操作性甚微,且有触犯干部合法权益,逾越法律对干部“动手动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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